Article 32
Amended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掘路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施工内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应当与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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