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沿街建筑物房产证或举办重大活动批准文书;
(二)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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