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