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定期检测和分析评估报告制度。每学年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信息。

州、县人民政府年度教育目标任务完成考核情况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审。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发展奖励基金,定期召开总结、评比会,奖励成绩显著的学校、校长、教师以及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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