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二)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五;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十。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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