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

(四)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关闭的;

(五)未能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