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非煤矿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