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四)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七)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八)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九)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十)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

(十一)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十四)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未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十五)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十六)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十七)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未按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十八)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未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十九)石油企业未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气象灾害措施的;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