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市州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