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对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手段查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件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等有效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告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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