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