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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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按规定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

(四)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车厢内配备装盛垃圾的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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