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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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hapter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决算草案;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一天,每届第一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二天;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应当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里负责答复。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具体办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二)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依照规定予以公开;
(四)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六)组织选民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Chapter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和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指导、协助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Chapter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Chapter 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小组。
(一)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代表个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乡镇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及申辩意见应当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