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