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墓每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不得超过3平方米。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穴位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不准对外经营。公益性墓地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县民政部门业务指导。

不准转卖、传销墓穴,公墓外不得建墓立碑,不得建宗族墓。

收取公墓管理费不准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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