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上岗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