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对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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