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中,女性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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