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当事人应当维持草原利用现状,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新建房屋、围栏、棚圈、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

(四)其他改变草原利用现状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