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