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Chapter 5 路政管理Article 27Amended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3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