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五)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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