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聘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泄露企业尚未公开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八)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

(九)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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