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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