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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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Chapter 2森林资源保护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鸡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鸡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Chapter 3植树造林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对11-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适龄城镇公民或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委员会缴纳绿化费。
Chapter 4森林经营管理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Chapter 5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收缴绿化费,并处以应缴绿化费一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