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州内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和撰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书、协议书以及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州境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机构及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等的工作人员应通晓藏语,客户服务提示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客户办理业务,可以使用藏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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