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有关机关、单位。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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