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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