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Chapter 3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Article 37In force库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文物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切实做好库区文物的发掘、抢救、搬迁和保护工作。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列入库区文物保护规划范围的,经办理移民补偿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或改建。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