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下列部门或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 本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

2. 下级人民政府;

3. 市属及其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社驻连代表机构;

5. 外省、市、自治区驻连机构和部队开办的面向社会的企事业单位;

6. 国家和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下列部门或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 本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

2. 下级人民政府;

3. 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4. 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