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经营或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或调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资料等;

(三)对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材料,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调查取证;

(五)必要时可提取少量的物品(样品),依法交由技术监定部门进行监测或技术检验;

(六)暂时封存或扣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七)对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予以裁决认定;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