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没收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

(五)限价出售商品;

(六)罚款;

(七)责令停业整顿;

(八)暂扣或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本条第(七)(八)项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