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没收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
(五)限价出售商品;
(六)罚款;
(七)责令停业整顿;
(八)暂扣或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本条第(七)(八)项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