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发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自行编制造价成果文件,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合同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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