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等情况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及时进行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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