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
严格控制占用次干路、支路、街坊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组织需要,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
占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线。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的人行道的设计荷载不符合机动车行驶、停放要求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人行道上除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外,机动车不得行驶、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