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9, 200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9, 200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有关单位招聘、租赁、转让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人才中介机构
(一)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
(二)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该条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利用公共媒体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申办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该条设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注:该条设立的对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年检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人才求职登记;
(三)人才推荐、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四)人才培训和人才智力开发;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交流会的人才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法人委托书、招聘简章等有关材料。同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在公共媒体刊播广告性质的交流会启事,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人才交流会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启事。(注:该条设立的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
(三)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事特需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由中介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Chapter 3人才招聘、租赁与转让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进行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合理的收益或者回报。
租赁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人格和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用人单位在本省招聘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为被聘人员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并根据需要进行岗前培训。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简章和用人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招聘人才;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
(三)收取应聘人员的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扣押各种证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人才应聘
在职应聘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应聘人员被招聘需脱离原单位的,应当及时将聘用通知书送交原单位,原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转递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媒体刊播未经批准的广告性质的人才交流会启事,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
(七)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