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并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但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