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车型、营运时间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车辆整洁美观,服务设施齐全完好,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技术要求;
(四)使用统一印制的乘车凭证,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每车悬挂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表;
(五)定期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营运统计报表;
(六)按规定携带有关证照;
(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