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六)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管、处置的重要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城乡总体规划的修订、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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