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开展依法治市,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预算调整方案和市本级决算;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
(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措施;
(八)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本市纪念性节日、市花、市树、标志性建筑等事项;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