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

(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