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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