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Chapter 3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Article 10Repealed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