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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