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Article 13Repealed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进行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市、县(市)、区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检查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县(市)、区统计局,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查或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市统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1998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