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下列扰乱邮电通信秩序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邮电日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二)未经监制,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

(三)擅自在公用通信网内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影响公用通信网安全运行的设施、设备;

(四)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盗接他人电话线路;

(五)擅自将住宅电话、办公电话改为公用电话经营市内、长途电话等业务,或其他擅自扩大、改变邮电通信设施、设备的用途;

(六)非法复制、销售、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等通信附属设备;

(七)其他扰乱邮电通信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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