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动物诊疗单位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利于动物防疫、方便诊疗和合理配置诊疗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向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并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禁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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