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Chapter 3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Article 12Amended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