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经营行为:

(一)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和承包经营等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二)以整体或分割方式出租房屋场地或转让使用权的;

(三)以出借名义变相租赁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租赁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