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